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還是在搞那套把依建築法停工跟民事合約要合意解約搞再一起的嘴砲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你自己跳針又不舉證,只能靠嘴砲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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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不對…
建築法停工跟市府指控大雄公安是兩碼事…
停工是按市府的要求而停工…
而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停工而造成的後果,肇事者是指控又主張,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
還是不能改變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個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人正是你自已的事實。
那怎麼還不復工?為何要合意解約?
所以還沒仲裁你就兩碼又要歸一碼了?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自已嘴炮還要別人舉證?現在又是主張又不是宣稱,宣稱又不是指控,指控又不是主張…
嘴炮無限…
怎麼老是你在跳針?又是你在嘴炮?
這整件事情,真的是從頭到尾都不關大雄一點屁事,而若是大雄說停工就停工,這個蛋就不是市府的蛋。而若是市府的蛋那就是市府是肇事者。若合意解約還是不能說明你指控又主張,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跳針的事實。
還不快復工?我還是沒有承擔負責跟義務舉證。
所以你請繼續跳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