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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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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所以肇事者是遠雄嗎?
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是誰說合約有糾紛?是遠雄嗎?
停工是市府按建築法規走,是的。難道大雄說停工就停工?那到底關市府屁事呀?
所以遵守法規不是所有人的義務?還是你合約可以任意約定,單方 片面終止?
所以還是不能回答為什麼你合意解約,而不主張告到底,而不賠一毛錢呀。
我還是問你,停工的肇事者是誰?市府。主張的是市府,宣稱的是市府,指控的是市府。
不等仲裁行嗎?
你舉證很正常呀…指控變主張,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的還是你。
事實是你的事實才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而你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的人還是你自已。
再怎麼跳針也不會改變你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又要再跳針了嗎?

你還是在搞那套把依建築法停工跟民事合約要合意解約搞再一起的嘴砲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你自己跳針又不舉證,只能靠嘴砲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
 
舊 2016-04-30, 12:55 A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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