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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最後你還是只能主張又不是宣稱,宣稱又不是指控,指控又不是主張。

所以你的事實是什麼?
兩碼又歸一碼…
為什麼合意解約?
為什麼不直告到底?
為什麼主張不舉證?

因為事實是你說事實是事實,別人說事實就不是事實。
為什麼不能仲裁?肇事者是誰?
停工是你,公安是你,工安還是你,不復工的也還是你。

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舊 2016-04-29, 10:12 P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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