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你的主張就是你的指控,而你的指控恰好是你的宣稱,而你的宣稱正好又是你的主張。
所以這全都是你自已的問題…不是別人的問題。
而你妄想來指控他人,然後一副你不需要說明一下你的事實是那一個事實的主張嗎?
所以仲裁有錯嗎?肇事者現在是誰?
完全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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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我前面就貼過建築法規,公文封面,還有市府的舉證很久了,有像你一樣用自己的妄想來指控他人,然後還一副我不需要做任何事的主張嗎?
你的舉證咧?除了嘴砲沒有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