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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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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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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呀…

指控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宣稱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主張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所以為什麼合意解約是對的?
所以為什麼不直接告到底?
所以為什麼兩碼可以歸一碼?
還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或是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正是你自已?

#95 有像你一樣用自己的妄想來指控他人,然後還一副我不需要做任何事的主張嗎?

前面我就有為我的主張找尋資料了,反倒是你,你做了任何事是除了用嘴砲丟泥巴以外嗎?

完全命中
舊 2016-04-29, 09:24 PM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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