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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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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呀…你就只有半步嗎?
指控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宣稱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主張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所以為什麼合意解約是對的?
所以為什麼不直接告到底?
所以為什麼兩碼可以歸一碼?
還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或是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正是你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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