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還在等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不要光靠嘴砲loop,你的舉證咧

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呀…你就只有半步嗎?

指控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宣稱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主張的人是誰?你呀。不是我呀…

所以為什麼合意解約是對的?
所以為什麼不直接告到底?
所以為什麼兩碼可以歸一碼?
還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或是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正是你自已?
舊 2016-04-29, 09:21 PM #1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沒問題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