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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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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再來吧

明明我國現行法規就貼給你了,公文封面貼過了,市府的舉證我都貼過了,反觀你的舉證呢?

你自己不但只能靠嘴砲無限loop,還只能靠嘴砲無限無視別人的舉證


你指控你舉證,你宣稱你家的事,你主張你負責呀…
怪我咧?
兩碼歸一碼?你的事實初一十五不一樣呢…

肇事者是誰?是我嗎?遵守法規不是義務?那殺人放火都可以合約囉?所以現在仲裁有什麼問題?
憑什麼你說什麼是什麼?你自已說什麼是就是…不正是你嗎?

有權真好,沒權入獄關到老…
還是
有錢真好,沒錢入獄關到老…
怎麼都是你指控的算?那你的主張到那裡了?還是你只是宣稱?所以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loop+∞..................................................
舊 2016-04-29, 08:53 PM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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