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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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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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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事實是你主張說成是宣稱,宣稱說成是指控,指控說成是主張…
都是你說的對…
所以你合意解約?
那你要不要賠?
肇事者是誰?
所以你主張?
那你為什麼不告到底?
不履行合約的責任歸屬是誰?所以你說因為有合約就可以無視法規?還是遵守法規不是所有每一個人的義務?
所以你宣稱?那你要不要承認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正是你自已?
事實是你的平行宇宙又出來了嗎?
還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還是你要無限loop?還是嘴炮無限?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再來吧

明明我國現行法規就貼給你了,公文封面貼過了,市府的舉證我都貼過了,反觀你的舉證呢?

你自己不但只能靠嘴砲無限loop,還只能靠嘴砲無限無視別人的舉證
舊 2016-04-29, 08:47 P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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