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對不對…
履行合約是責任而不是義務,不然為什麼要合意解約?
你直接就告到底,一毛都不要賠。
停工是公安還是工安,不要兩碼變一碼…
而且還是不能說明你為什麼因公安停工?
你還是不能說明你為什麼可以因工安而企圖片面終止合約…
所以指控是指控,宣稱是宣稱,主張是主張。
事實是你最後還是顧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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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還有建築法規跟公文封面都貼給你看了
你真的是從頭到尾就靠嘴砲沒半步,你要靠嘴砲無視到何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