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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因為解約的情況依合約跟促參法就是半強制協調或仲裁這些合意手段優先,目前也確實卡在這些步驟中
公安當然可以用錢解決,但那不是指交錢了事,而是花錢改善
而簽出來的合約裡市府片面解約後不買收必須舉證不合用(此例為公安等問題),這時就算民事合約能解約,後續買收的問題也是要估價跟看官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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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舉證不合用的部分, 市府依據哪些點來認定公安有問題?
我覺得不像是公安問題, 停工公文上也沒說到公安問題, 只有說第58條施工與核准建築圖不符合.
現階段公安上只有看到一個400萬模擬說明人員因為隱形牆來不及避難, 要拿這個來打大熊是太牽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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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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