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了沒有?
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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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錯了,所以現在是不是指控又不是宣稱,那你不為你的主張仲裁?
那你不是肇事者嗎?既然是肇事者,你怎麼不賠償訥?怎麼會停工就有無限責任跟義務要保住這爛蛋?
你只是宣稱,那你要人家負什麼責?趕快復工呀。不然等仲裁嗎?
既然是宣稱,那怎麼去指控別人工安有問題要停工?除非你是兩碼歸一碼,還是你指控自己不實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