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前面就說了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這篇很明顯的是以建造執照做為責任之判斷依據,合約有問題,不論是仲裁還是官司,建造執照上的監、承造人還是要負擔工地安全責任
到底要貼幾次你才會看呢?
你不要那麼熱衷自我描述兼示範"顧左右而言他"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