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前面就說了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這篇很明顯的是以建造執照做為責任之判斷依據,合約有問題,不論是仲裁還是官司,建造執照上的監、承造人還是要負擔工地安全責任
到底要貼幾次你才會看呢?
你不要那麼熱衷自我描述兼示範"顧左右而言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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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若遠雄現在承擔工地安全的合約責任,可是工安的指控還是肇事者的責任。
所以最後還是要肇事者為片面停工的指控負擔責任。
除非現在這個肇事者不主張,那就要立刻復工,那就是當初的停工的責任還是肇事者的責任。
不然一樣要打仲裁官司呀。
所以還是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已。
所以你又要開始跳針說這是肇事者的主張不是指控嗎?那主張者不用等仲裁還是自已主張都不舉證也不負責?所以就是說現在這個也不是主張是宣稱?所以還是你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已?
你就是自已指控自已又自已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合約負責任又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嘴炮。
除非你自已愛說什麼說什麼,那請繼續跳針或顧左右而言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