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對…是監、承造人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現在的問題是,指控的人是肇事者,而肇事都不管是要宣稱或主張都要負責履行合約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
而不打仲裁,就是單方面的宣稱,而不是主張。
所以這個責任是肇事者的責任,而若法規上有問題,那還是一碼規一碼,並且等仲裁的結果。
在仲裁之前,先等責任的規屬是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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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前面就說了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這篇很明顯的是以建造執照做為責任之判斷依據,合約有問題,不論是仲裁還是官司,建造執照上的監、承造人還是要負擔工地安全責任
到底要貼幾次你才會看呢?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所以大雄不合意解約要等仲裁也是正確的呀。而你現在變成是宣稱而不是主張了嗎?
又在顧左右而言他嗎?還是又在跳針打自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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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那麼熱衷自我描述兼示範"顧左右而言他"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