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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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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嘴砲吧

連這都做不到通篇就只有"你單方面的宣稱是你家的事吧?你自已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嗎?"的自我描述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工安是監、承造人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

要貼幾次你才會停止嘴砲來看一下呢?


不對…是監、承造人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現在的問題是,指控的人是肇事者,而肇事者不管是要宣稱或主張都要負責履行合約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

而不打仲裁,就是單方面的宣稱,而不是主張。
所以這個責任是肇事者的責任,而若法規上有問題,那還是一碼規一碼,並且等仲裁的結果。
在仲裁之前,先等責任的規屬是正確的事。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連合意解約的條件跟估價都沒看到就在說"公安問題就表示不應該合意解約!合意解約不就表示沒有公安問題?"這兩條哪裡互斥了?


所以大雄不合意解約要等仲裁也是正確的呀。而你現在變成是宣稱而不是主張了嗎?

又在顧左右而言他嗎?還是又在跳針打自已嗎?
 
舊 2016-04-29, 03:07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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