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那還是不對喔…
今天的肇事者指控的是工安的問題喔,一碼是歸一碼的喔…現在還是要肇事者自已要為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負責喔…如果是這樣,大雄要求市府賠償很正常呀。
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不是你自已單方面的宣稱喔…
而你要拿這一樣來主張,那問題是你現在主張的停工理由,不合你的合約喔…
而你現在要拿這一條來停工還是要先走仲裁喔…不是你單方面的宣稱喔…
不要再跳針了…也不用再拿任何法條來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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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用再拿任何法條來說事了"這種法律的東西不說法條,難道要像你一樣用嘴砲就好?
建築法裡可沒有要先做仲裁的條文,民事合約也不可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
"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這你的根據何在?你的嘴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