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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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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停工是根據建築法第5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109&FLNO=58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遠雄沒有按照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就是第六項: 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主管機關是依法讓遠雄停工,跟合約糾紛是兩碼子事
而遠雄沒按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是遠雄的責任
什麼時候又變成是雙方...


那還是不對喔…
今天的肇事者指控的是工安的問題喔,一碼是歸一碼的喔…現在還是要肇事者自已要為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負責喔…如果是這樣,大雄要求市府賠償很正常呀。

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不是你自已單方面的宣稱喔…
而你要拿這一條來主張,那問題是你現在主張的停工理由,不合你的合約喔…所以承擔責任的人還是現在的肇事者喔,不是肇因者。

而你現在要拿這一條來停工還是要先走仲裁喔…不是你單方面的宣稱喔…

不要再跳針了…也不用再拿任何法條來說事了。

遠雄也可以主張一切無誤,要仲裁喔…

所以你現在是不主張…又要單方面的宣稱了嗎?

所以你的事實是那一個事實?
你是主張還是你宣稱?
是宣稱又在不負責的自已指控自已的不實指控在指控的人正是自已?
還是主張又在不舉證的自指主張自已的不實指控在指控的人正是自已?
舊 2016-04-29, 02:40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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