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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按合約才會有施工的行為發生。
按合約才會有停工的行為發生。

現在你主張的是合約有問題還是你宣稱合約有問題?
不管那一樣,都是宣稱或主張的一方要負責跟舉證。

你別把爛尾樓的結果,要別人負責。
所以你現在不主張,只是宣稱嗎?
你宣稱那就按合約走呀…那就是說你現在是指控自已的不實指控正在指控你自已嗎?
你宣稱有糾紛那就是等仲裁呀。
要等仲裁就是等仲裁確定再來講誰要承擔安全的責任呀…那一條跟義務有關?
既然是只宣稱,那合約就沒問題呀,又不按合約走,那當然是現在的肇事者自已要責負喔…



又要跳針了嗎?

還是你主張跟宣稱的定義跟別人不一樣?
還是你的事實跟別人不一樣?


合約有糾紛,監、承造人還是監、承造人啊,現在還是在等仲裁結果啊,但是啥時合約有糾紛監、承造人就可以自動換人了?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監、承造人其仍應負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

連仲裁的項目是啥都搞不清楚還能說出"要等仲裁就是等仲裁確定再來講誰要承擔安全的責任呀…那一條跟義務有關?"

你要用嘴砲無視建築法跟市府已舉證到何時?
舊 2016-04-29, 02:35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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