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停工確實是按建築法規走…可是這是合約雙方的責任。不是法律的義務。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
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而不是肇事者單方宣稱喔…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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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是根據建築法第5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109&FLNO=58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遠雄沒有按照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就是第六項: 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主管機關是依法讓遠雄停工,跟合約糾紛是兩碼子事
而遠雄沒按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是遠雄的責任
什麼時候又變成是雙方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