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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沙發椅
人口販運防制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77)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 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台灣法律屬地主義,案件發生在國外沒事,最後應該是轉給美國
舊 2015-11-06, 12:58 AM #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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