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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夏家父子不重判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來個同性假結婚 再把人推下大樓偽裝自殺 豪奪他人財產 這一定要重判 讓他得不到財產 以敬效尤 |
五億高中生案! 夏姓配偶涉「偽造文書罪」今再開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eqpK5V_Gk 5億高中生】群眾圍夏男激動喊「不是你的不能拿」!嗆:怎麼沒去祭拜你配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E7eZEGKgbE 五億高中生案再度開庭! 3證人首出庭 稱"簽名前不知配偶是誰"! 夏姓配偶遭聲援賴小弟群眾包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7QWChXS6I :eek: :eek: :eek: :eek: :eek: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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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父子很厲害 到現在還找不到直接證據能逼他們認罪 這樣應該算得上是完美犯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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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這麼大.. 而司法這麼的替這對父子設斷點...... 我已經不認為這案子只有這對父子有關了.. |
引用:
這不能這麼說..... 法官是依照提出的證據來判斷的.... 問題出在檢察官還是律師提出的證據...... 但法醫的報告已經可以判定很難對夏父子判罪... 就如之前高法醫一直堅持死後摔樓還是生前摔樓的重要性.... 要是死後摔樓這2位跑不掉了..... |
引用:
亂簽名,糗了! 之前早就說過,房產歸誰,如果刑事判不了,那民事的偽造文書是很關鍵 其中包含"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判結婚登記無效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賴男承認他亂簽名,導致公務人員可以登記夏男婚姻 跟保人是同一個概念,亂簽名會害死自己 |
引用:
一邊說民事,卻引了刑法條文,所以到底是在說刑事還是民事? 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一個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結婚證人如果係受夏男或賴生誤導,誤信兩人有結婚合意,因而簽名,就不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不會構成犯罪。 所以兩名證人都沒有被起訴,被起訴的只有夏男一人而已。 |
完全不說明完全不做任何動作
這父子真的算是超冷靜且聰明 即便這樣讓所有人都認為太扯完全不合理 但反而不露破綻 (反觀一堆北七發文解釋結果被一下子逮出一堆說謊 不合理的破綻到最後只好認錯) 只要司法單位沒有辦法主動發掘出重大證據就等著脫身了 不管最後有沒有被判有罪 甚麼罪 這個都能拍成電影了 如果最後完全無罪也沒人想得通怎樣讓對方檢查不出用甚麼辦法可以辦成這樣 這以後就變成那堆頻道主講故事的熱門題材之一 |
其實除非他們是全部口頭跟人聯繫, 不然不可能絲毫沒有辦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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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喔! :tu: 有人在示範法律要不要用,完全看執法人員心態,以及要護航誰
要不要去問那些人呆的保人,多少人簽名前是被人家給誤導不會讓你有任何風險,多少人因此含淚負責 :think: 機場check in時,前面的人說我不小心超重,你行李重量還很多,這個行李箱check in 的時候掛你的登機牌可不可以 :think: 都是被誤導,怎麼會看心情來決定有沒有罪 台灣都快被假陸配洗血統,這些法律人還在玩文字遊戲 參考一下澳洲移民婚姻的申請,那個見證人表格form 888 裡面的文字 Once completed, the visa applicant or their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can attach this form to the Partner or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application in ImmiAccount. Warning: The Migration Act 1958 (the Act) provides penalties for providing 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of 10 years’ imprisonment or a fine of AUD313,000, or both. Google 簡單翻譯 完成後,簽證申請人或其指定的 代表可以將此表格附加給合作夥伴或潛在客戶 在 ImmiAccount 中申請結婚簽證。 警告:1958 年移民法(以下簡稱「法案」)規定了處罰 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10 年 監禁或 313,000 澳元罰款,或兩者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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