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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停擺如今變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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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我早就去拆了。」???....不懂哩... :D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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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照某人的邏輯,這是不是要掩蓋WHA啊?... :D |
遠雄副總經理蔡宗易當場拿出另一張圖,讀出上面建管處發照章內容,表示「除規定審查項目外,其餘項目業由建築師及專業公會技師簽證負責在案」------->大熊這麼硬,應該是這個意思,102圖柱位變更送審通過,其餘部份由執業技師簽證負責,峻工後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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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兩造雙方都要刻意複雜化?
但這幾次的變更,是否有經過業主同意?沒說... (合約圖 =\= 建照圖?) 102年5月2日的圖,若有"北市府的發照用印",則代表這份圖已經通過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取代原始建照圖。 而營造手上的施工圖應該要與現況符合,且必須要跟建照圖一樣。 如果不一樣,依情節輕重仍有可能遭主管單位勒令停工。 ================ 因此,102年5月2日的第二次變更設計建照圖的結構部分,若與現況不合才能以主要構造變更為由勒令停工。 不然就是業主因圖面與合約有糾紛而下令停工。 前者,賠償由建商與營造負擔,後者...若最後確認由建商勝訴,業主必須負責賠償損失。 但...若變更設計部分沒有業主簽認,我猜建商會改口說通過核發建照即代表業主同意。 (因為業主就是市政府 = 主管單位) ================ 可問題是...一個由政府單位發包的建案可以二變三變的一直變更設計? 原始契約內容與需求都可以無視?搞到安全梯不見、多了商場與旅館,最後會不會連蛋蛋都變成停車場? :unbelief: |
柯文哲很明顯會被下面的人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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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大師一早就開示過了
柯不懂法律 不懂法律 不懂法律 不懂法律 真的是一語命中要害啊 :laugh: |
正常程序變更,應該業主先同意需求--->送建管審定--->送業主核定,所以意思是市府沒同意變更,大熊先斬後奏,但是沒有業主同意授權書,建管應該不會審吧,還是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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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和市府雙方是合夥人關係,一個出地,一個出錢 非一般單純的業主和承攬人關係 大巨蛋契約規定遠雄圖送市府只是備查(無所謂核定),市府只有看有沒有按圖施工 沒有的話發文要求改善,沒有北市府核定後才能改這種事 再者,北市府哪來專業單位有本事審查建築圖面符不符規定!? 只能交專業第三方來做(如建築中心) |
應該是說業主有沒有同意備查,157所謂沒按核准圖施工,應該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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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指第二次變更夾帶的那一千多張圖 程序上的矛盾,應該就是上法院看法官站哪一方的部分了 (文字上寫沒有核准平面變更甚麼的,但是圖上面蓋了章<-蓋了甚麼章?) 〈台北都會〉大巨蛋變更設計 遠雄夾千張設計圖矇混過關 遠雄並宣稱,施工現況就是由建管處核准的第二次變更設計圖,但昨天建管處核准公文曝光,清楚載明「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都發局長林洲民表示,遠雄以第二次變更設計柱位夾帶千張全區變更設計圖蒙混過關,且這份全區變更設計圖到現在還躺在台灣建築中心未審議通過,何來通過之事?且這千張附件圖都是由建築師羅興華簽證,也已送懲戒停業二年。 另外,根據夾帶的千張設計圖,記者發現,建管處清楚蓋上載明「本核准發照章,僅為申請建築執照之許可,除規定審查項目外,其餘項目業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負責,本局仍保有抽查考核權。如查有不符合規定,應以規定辦理修正」。都發局強調,是遠雄將未經核准的隔間、樓梯等建築元素放入一千三百多張結構圖內,企圖藉由建管處蓋章核准柱位變更圖蒙混過關。 根據台灣建築中心流程,申請人向台灣建築中心申請,須經過認可後才會再交由建管處蓋章核備,遠雄上週在會勘指出,大巨蛋建照圖上出現建管處蓋章,出現程序上矛盾,都發局表示,本來在性能式法規沒通過之下根本不可能准許全區的圖,只可能准不涉及性能審查的柱位變更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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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問題不大,下面幕僚懂就行了 不懂行政才真的要命 北市府一個簽要蓋十幾個章不是沒有原因的…… 不究原因,一味求快,自然容易G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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