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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2024-05-28 07:00 PM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歷經制定、585 號釋憲、修正,633號釋憲,
最終有「全部」條文失效嗎?
我查的結果是沒有。

所以並不是只喊個「權力分立」就可以說全部條文違憲的。
現在大法官都蔡英文提名的,
民進黨是在怕大法官太「公正」嗎?
反正大法官說違憲,立法院再修正文字就是了。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BC29AFA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4714093082400^00000000000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制定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公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766
引用:
釋字第58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5日

解釋爭點
真調會條例違憲?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BC29AFA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4714093082400^00000000000
引用: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公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814

633號釋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814

惡蟲 2024-05-28 07:53 PM

好笑,誰在講全部違憲了!?

要是有立委能夠訂出一部完全違憲的法律,那立委一定是天才。
因為怎麼訂,總是有一些法條,不可能會違憲。

會違憲的,通常是比較關鍵的法條,牽涉到機關權能、人民權利的,這才會違憲。

這次的本來就不可能完全違憲,有爭議的是訂定過程違反民主。
具體內容部份,也就是牽涉到調查權及相關權力部分的條文,有可能會違憲。

怎麼會有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會認為違憲是全部條文違憲???

oversky. 2024-05-28 08:09 PM

前面討論有誰是限定在哪些條文的那些文字違憲?
引言引出來啊。

oversky. 2024-05-28 08:49 PM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有部份條文違憲,
那就不要拿這條例做範本就好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同樣有調查權限。
這條例也經過釋憲,行政院沒有「權力分立」的問題。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286
引用:
第 2 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287
引用: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惡蟲 2024-05-28 09:04 PM

我覺得好累。

前面已經講過很多次,不是叫做調查,性質權限就一樣。
行政機關的調查、司法機關的調查,立法院的調查,監察院的調查,其權力本質並不一樣,能調查的範圍也不同。

光會拿個調查二字來說,完全都不會看其調查權本質是什麼,範圍為何,有什麼限制,發動條件等等。

正常人不會把立法院的調查權跟監察院的調查權扯在一起。
正常人也不會認為立法院可以擁有監察院的權限。
正常人也不會認為要全部法條都違憲才算違憲。

這麼不正常的思維,到底是在哪裡養成的啦!

NT-MAN 2024-05-28 09:30 PM

看來...接下來應該是籌備罷免了!

(不過! 我這邊的選區,藍本來就沒選上! 所以我是沒辦法幫這個忙!)

至於藍白的支持者如果想要說教! 就不用了! (我這邊的選區,藍本來就沒選上! 所以我又沒要去投!) (對我說教,是搞錯對象了!)

LDSKINGII 2024-05-28 10:03 PM

拿我的納稅錢去養在立院划拳跳舞偶爾把立院當美足球場或拳擊擂台的小丑廢物

叫場外吹風淋雨傻逼情何以堪?要罷免也是這些廢物先 :laugh:

https://youtu.be/hrZZ-HABw8Y

Hermit Crab 2024-05-28 11:1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我講的是指國外的國會調查權,這在我國是屬於監察權。
你指的是司法調查。
立法院也有調查權,但是權限十分限縮,不能去侵犯到監察權,所以如何去規劃立法院的調查,讓它有相當的調查功能,但又不會去侵犯到監察院的監察權,這是一直喬不定的地方。

這也是為什麼國會調查權其實各黨都有主張,但是過去就是無法通過立法的原因。


要喬也可以喬成兩級制,就像美國國會聽證會那樣,議員問出有問題,DOJ可以跟進調查。
台灣的話,議員問出弊端,官員貪腐瀆職歸監察院,其他該移送法辦的法務部該跟進處理。

如果要抄英美國會制度,可以參考這篇:
專訪作者謝達文:借鏡英美經驗解析「藐視國會」與「調查權」爭議

Hermit Crab 2024-05-28 11:21 PM

引用:
作者老老濕
目前這部憲法
是多年以前的東西
本來就有很多不合時宜的內容

修改有問題的地方
這才是進步
回頭看看已經有多少年沒修憲

至於台灣是小國
不需死死綑綁
因為當年為極權統治的這一部憲法

不經各方討論
具有爭議性的法案
就要綑綁.立法強制通過
本來就不是台灣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事


人家就是賭民進黨不敢修憲! ;) :laugh:
因爲一修憲就容易碰觸統獨,
不論是美中都容易氣得跳脚。 :think:

Hermit Crab 2024-05-28 11:23 PM

引用:
作者wake-R1
其實把立法行政司法監察合而為一也是很好的事
就像習維尼集權力於一身讓中國成為幸福國家有何不好
:mad: :mad: :mad:


按照這套邏輯黨規凌駕國法好像也沒任何不對,對嗎?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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