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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歷經制定、585 號釋憲、修正,633號釋憲, 最終有「全部」條文失效嗎? 我查的結果是沒有。 所以並不是只喊個「權力分立」就可以說全部條文違憲的。 現在大法官都蔡英文提名的, 民進黨是在怕大法官太「公正」嗎? 反正大法官說違憲,立法院再修正文字就是了。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BC29AFA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4714093082400^00000000000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制定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公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766 引用: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BC29AFA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4714093082400^00000000000 引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814 633號釋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814 |
好笑,誰在講全部違憲了!?
要是有立委能夠訂出一部完全違憲的法律,那立委一定是天才。 因為怎麼訂,總是有一些法條,不可能會違憲。 會違憲的,通常是比較關鍵的法條,牽涉到機關權能、人民權利的,這才會違憲。 這次的本來就不可能完全違憲,有爭議的是訂定過程違反民主。 具體內容部份,也就是牽涉到調查權及相關權力部分的條文,有可能會違憲。 怎麼會有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會認為違憲是全部條文違憲??? |
前面討論有誰是限定在哪些條文的那些文字違憲?
引言引出來啊。 |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有部份條文違憲,
那就不要拿這條例做範本就好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同樣有調查權限。 這條例也經過釋憲,行政院沒有「權力分立」的問題。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286 引用: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28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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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累。
前面已經講過很多次,不是叫做調查,性質權限就一樣。 行政機關的調查、司法機關的調查,立法院的調查,監察院的調查,其權力本質並不一樣,能調查的範圍也不同。 光會拿個調查二字來說,完全都不會看其調查權本質是什麼,範圍為何,有什麼限制,發動條件等等。 正常人不會把立法院的調查權跟監察院的調查權扯在一起。 正常人也不會認為立法院可以擁有監察院的權限。 正常人也不會認為要全部法條都違憲才算違憲。 這麼不正常的思維,到底是在哪裡養成的啦! |
看來...接下來應該是籌備罷免了!
(不過! 我這邊的選區,藍本來就沒選上! 所以我是沒辦法幫這個忙!) 至於藍白的支持者如果想要說教! 就不用了! (我這邊的選區,藍本來就沒選上! 所以我又沒要去投!) (對我說教,是搞錯對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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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喬也可以喬成兩級制,就像美國國會聽證會那樣,議員問出有問題,DOJ可以跟進調查。 台灣的話,議員問出弊端,官員貪腐瀆職歸監察院,其他該移送法辦的法務部該跟進處理。 如果要抄英美國會制度,可以參考這篇: 專訪作者謝達文:借鏡英美經驗解析「藐視國會」與「調查權」爭議 |
引用:
人家就是賭民進黨不敢修憲! ;) :laugh: 因爲一修憲就容易碰觸統獨, 不論是美中都容易氣得跳脚。 :think: |
引用:
按照這套邏輯黨規凌駕國法好像也沒任何不對,對嗎? :laug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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