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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不是擺爛不賠就沒事,正常上班族都躲不掉的。 有人會說可以脫產。 看金額大小,若僅幾十萬,為了這幾十萬名下終身無財產,不能做正常工作只能找拿現金的,是否值得來就看人了。 |
引用:
強制執行要先確立債權,然後拿著法院的債權去申請被執行人的資產證明,還要經過調解,最後才能查封資產跟執行,全部是債權人得去搞,一點都不容易也不輕鬆的..... :cry: |
也別小看為了躲區區數十萬願意做的事情... 而且那種"正常"工作其實蠻多的.
不違法. |
引用:
又在刻意扭曲概念,這麼棒的邏輯,怎麼沒有看你去其他討論"保人"的討論串去協助那些呆人。 話說多少連帶保人在簽下名字的時候,真的知道保了多大的範圍,也沒時間限制,債主有沒有確認連帶保人是否有足夠財力去做保證,更不用說有些跟本就是借貸者一開始就有犯罪意圖,借錢跑路。 私文書隨便劃押不管怎樣都要賠錢,公文書隨便劃押可以說不知情,沒有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為造文書罪,靠!公文書比私文書還要隨便,政府還要不要公信力 :tu: 都是成年人,應該都要知道不能負責的事就不要在文件劃押 同樣的這件事,公務人員要登載結婚這件事要成立,也必須有兩位證人與兩位結婚當事人同時簽名才能生效,如果證人可以不必要,那為什麼不修法直接廢掉需要有證人簽名???簽名認證是很神聖的喔!在歐美有些國家連申請護照的相片都需要朋友認證,沒朋友可是出不了國。 總之對於一個比誰看的新聞多,來認證他人翻船的傢伙眼中.....中華民國公文書比私文書還要隨便,作保人只要說路過幫忙合約完成,簽名就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o 媽的!到底誰比像法律專業人士 :stupefy: |
引用:
不要隨便去扭曲概念,還扯遠了。 民法上的連帶保證人與證婚人不一樣,法律上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債務契約之責任,證婚人有相關規定? 要扯別的東西前,先去了解一下再來說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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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講了很多內容了~ 所以在台灣有錢無權無背景是很危險的. |
其實,誰辦案件我不是太在意,
媒體現在一直強調"辦案高手".這讓我覺得這也像是在造神... 我希望重點是.偵查結果要能實際的説服民眾的疑慮就可以了.. |
引用:
覺得不輕鬆那你可以不要搞啊? 引用:
我什麼時候說那種工作很少? 我有說違法嗎? 你什麼時候可以停止腦補的行為? |
不違法那句不是回你的, 而且我也不是針對車禍後脫產, 其實很多收入(正常工作).
並沒有秀在綜所稅裡面也非資產, 自然就沒有任何賠償問題, 這是台灣的一個經濟問題. 然而斷人財路且對我自己又沒有好處的事情, 就懶得說了, 除非說出來可以開心一下. :laugh: :laugh: :laugh: 譬如跟聰明律師聊到怎麼跟晚輩房產的問題那種對話, 那其實還蠻有趣的. 他懂我也懂, 一來一回就補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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