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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不知道再議程序是什麼? 如果你不知道,麻煩請先自己去了解一下,不要不懂又來這裡裝懂。 早就告訴你了,不要擴張解新聞,不懂又硬要講。 |
我只是很高興檢察總長認為本案有理由再議,而且還換其他檢察官調查.
但護航仔不知道在急什麼. 這麼怕人講? 是在心虛什麼嗎? |
引用:
再議是告訴人的權利,本案宣佈偵結時,告訴人就已經表明要再議了。 這不是什麼檢察總長認為,這只是只要告訴人覺得不服原處分,就可以聲請再議。 再議程序全案卷證要送到二審檢察官手上,本來就會有一名二審檢察官會審核卷證,決定是否發回續查,還是駁回再議。 再議有沒有理由是要由承辦的二審檢察官決定,不是檢察總長。 現在只是到進入再議而已,還得等二審檢察官的決定,你那麼早就認為會發回了? 急的人是你吧? |
中檢亂搞一通 搞到天怒人怨
有政治壓力就會換人了 上次陳水扁也是 臨時換法官 所以誰說不能換司法官再上的? 司法官本來就是有些不適任還有被判刑拿3億被認證 本來就是應該要這樣換好換滿 法醫最後換成高大成就好笑了 高大成就是正義 |
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
2021 年 8 月 10 日 作者: 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https://taiwanlawforum.com/2021/08/...86%8D%E8%AD%B0/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0001&flno=256 |
能考上檢察官,也算是名列前茅的
一般人都能理解的,檢察官會不知? 擺明了就是不想辦案,將證據線索稍稍帶過,寫寫理由過過程序而已 幕後黑手大概連檢調這關都有算計或安排過了 連賴生死後,賴母能否繼承都算計在裡面,算是很精通民法繼承篇的業界人士 |
檢察官都是混口飯吃而已
當真以為台灣的檢調制度 會出現聖人? 就算有 也被這歪斜的體制.搞到沒鬥志 不然怎出現一堆貪官 |
引用:
也只剩一個護航了,無視即可 |
引用:
他也不算護航, 等另一個職階更大的來洗掉前面職階較低的, 他就會跟過去. 別汙衊了護航這個詞, 這個基本還是有一個原則, 而這位大哥的模式基本上是... 他是律師, 要小心措辭喔. 所以正確說法: 是跟隨主流 (主要權威人物的流法)~ 沒有誣衊, 這純粹每個人喜好. :laugh: :laugh: :laugh: |
怕出事被連根拔起啦,早知如此,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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