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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2014-12-13 01:23 AM

引用:
作者KGB
你們這些人不要這麼傻好嗎?這影片各大媒體記者都看到了,電子媒體無線有線媒體此時卻靜悄悄的

各媒體此時忽然變聰明不再追咬的原因是什麼?你們自己想。。。


故事的某一種版本
獨家消息:《壹週刊》設計劉喬安過程流出

所以真的是香港記者? :laugh:

LDSKING 2014-12-13 01:27 AM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求觀賤字~




我是覺得,又沒發生甚麼違法的事, 到底是要告甚麼鳥蛋阿?

交易又沒成功, 沒露點也沒OX, 這要告哪條?

是阿,有人當魚, 有人釣魚,
魚上勾但勾斷了.
應該說釣魚的人本來沒打算會釣到魚,沒想到魚會上勾又把它放生丟到海

但勾子也傷了魚,受傷的魚哪也去不了,只好任由海裡大白鯊宰割,把魚改成雞,釣魚的人改成抓雞也行 :laugh:

Adsmt 2014-12-13 01:37 AM

引用:
作者crabster
故事的某一種版本
獨家消息:《壹週刊》設計劉喬安過程流出 (http://tw.on.cc/tw/bkn/cnt/news/201..._04011_001.html)
所以真的是香港記者? :laugh:

想想當初謝依涵殺人事件媒體有多少版本,很多都嘛是記者自己補風捉影兼想像編出來的故事。不然就某某不敢露面的出來爆料.....

結果最後事件發展是,媒體自創的版本全都是錯的,兇手就是謝依涵。很多事件也是媒們自己強加上去的..... :jolin:

crabster 2014-12-13 01:58 AM

引用:
作者Adsmt
想想當初謝依涵殺人事件媒體有多少版本,很多都嘛是記者自己補風捉影兼想像編出來的故事。不然就某某不敢露面的出來爆料.....

結果最後事件發展是,媒體自創的版本全都是錯的,兇手就是謝依涵。很多事件也是媒們自己強加上去的..... :jolin:


反正各種版本都有...自由心證...
就像前面引用某位網兄說的,影片明顯經過剪接及翻拍,
代表媒體肯定看過或擁有更完整的版本,那為何電子媒體偏偏靜悄悄的?
(是怕NCC? 怕被當事人告? 高層指示? 媒體良心發現?)
有網友認證已經看過十幾分鐘的“房內完整版”...
傳說中還有從飯店外面開始拍的50分鐘超級完整版.

sclee 2014-12-13 01:59 AM

引用:
作者crabster
故事的某一種版本
獨家消息:《壹週刊》設計劉喬安過程流出 (http://tw.on.cc/tw/bkn/cnt/news/201..._04011_001.html)

所以真的是香港記者? :laugh:

引用的媒體東方是數字的死對頭,兩家媒體在香港鬥到你死我活,會去挖數字的瘡疤也不令人意外

不管是否設計,女王說是賣酒,哪到底她是賣什麼的?

同一期的雞濕說他也是被設計的

記得很久以前,數字老闆接受訪問時,被問到關於設計公眾人物的新聞,他的回應大慨是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要"揭穿公眾人物的真面目"....

甚至以前有一期被憲哥反設計狗仔隊,周刊還傻傻的登頭條,肥佬黎回應說,管你是真是假,假的也當是真來報導...

這家媒體能賣錢的新聞才是最有價值,只是還沒做到像之前有外國媒體記者自己做搶匪自己做獨家如此離譜

PS:反正水果以及數字這招又不是第一次用,習慣就好

crabster 2014-12-13 02:05 AM

不管怎樣,賣酒賣到當面換褲子這實在是超阿沙力的酒促/業務啊... :laugh:

crabster 2014-12-13 02:49 AM

PTT: [爆卦] 全片已經流出了

內容無影片連結.

sclee 2014-12-13 03:19 AM

引用:
作者crabster
不管怎樣,賣酒賣到當面換褲子這實在是超阿沙力的酒促/業務啊... :laugh:

又想起很舊的舊聞

有位老和尚被他一位比丘尼弟子指控發生哪種關係,還被錄了音

老和尚宣稱被設計的,有人把他說的話經過剪輯拼湊來汙衊他,同樣,最近黑心油風波愛管閒事的哪位比丘尼當年也跳出來力挺老和尚

可是,錄音帶一放出來,其中老和尚說"腳抬高一點...",再笨的人也知是什麼一回事,愛管閒事的聽到這段也不敢再挺了 :laugh:

k2島民 2014-12-13 03:33 AM

不就是賣酒?就當作是做****擴展客源吧,味道人士不要再罵了 :cool:

人生開始 2014-12-13 08:38 AM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求觀賤字~




我是覺得,又沒發生甚麼違法的事, 到底是要告甚麼鳥蛋阿?

交易又沒成功, 沒露點也沒OX, 這要告哪條?

是阿,有人當魚, 有人釣魚,
魚上勾但勾斷了.

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開玩笑歸開玩笑 心中的那條線還是要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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