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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錯是事實 擦屁股掩飾卻不可能 司法官幫陳水扁訂了 實質影響力 一詞 就是為了排除任何形式的掩飾作為 好比3323林意識 的行為 有錄音 有拿錢 卻不能用實質影響力 不算貪污 收賄 用其他理由判刑 2018年8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關於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收取6300萬元)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6]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定讞;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定讞。 |
引用:
扁收傭金, 指示手下辦事(買土地), 這種跟親做親為是一樣, 已經不是靠"影響力" 麵疙瘩, 搬出林益世救援, 這招叫做圍魏救趙 |
引用:
實質影響力是判刑書上寫的 你有意見可以去指控法官 我也認為如果這見解 能放諸所有政客 對台灣來說是一個好事 至於3323不算貪污受賄 這也算令人瞠目結舌 |
引用:
林益世的案子還在審, 稍安勿躁 如果你是法官, 你認為能用哪一條 哪一款? -------------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引用:
原來還在審 不是定讞啊 |
引用:
原來還在審 不是定讞啊 這就是高等法院援引 實質影響力把陳水扁與林益世串在一起的說明 講什麼圍魏救趙 是因為見識短 不了解的人才會這樣講 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益世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等法院院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檢方、林益世均上訴最高法院。 |
地院同樣援引實質影響力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三名成員─庭長兼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與陪席法官林孟皇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餘被告,包括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父,則全部獲判無罪;法官以大篇幅解釋為何他們認為以實質影響力說來論,林益世並不算貪污。 |
幾年過去,這大廢蛋果然想解套
當年嘴砲打太大,現在還是想要圓回來 弄走那個前都發局長其實也是正確 照那人玩法,大概就是製造更多問題不是解決問題 |
引用:
我也支持拆 不過當年柯嘴砲也打很大,再配合那個前都發局長一搭一唱好像要給遠雄死 搞到卡住,只好弄走那都發局長 現在有這轉圜打算給繼續蓋也不意外 當年新上任三把火和用的人都那副德性或許看了很爽,但事情很難解決 不過他以後大概都要給人酸這件事 |
他一早就知道不能拆,續蓋是唯一選項
只是為了拼連任,擺在哪邊暫時不管而已 上台前都發局長沒給他正確資訊 違約打官司打到什麼時候? 如果最後市府敗訴,不知何年?他可能已經下台了 議員已經放話,BOT案市府本來不用出錢 如果還要賠遠雄,議會不會通過預算,要柯自己掏錢出來賠 另一外重點是,一般大樓可以爆破 大巨蛋一般建築公司不會拆,也沒有建商敢接 據說建築工法是屬於遠雄,要拆也要遠雄自己拆 如何拆不會影響到隔壁的捷運 萬一拆的時候捷運出了什麼狀況,沒人擔當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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