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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停擺如今變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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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五月停的工是怎麼停的,你這金魚腦是否該回憶回意 :rolleyes: 再者六月發函時當時大巨蛋的公安問題只有拆施工架和強化屋頂固定板!? 那現在大巨蛋相較104年應該也只差施工架拆除和屋頂固定板不變吧 混水摸魚也不是這樣玩的吧 |
引用:
我喜歡A大死撐著! 我還期待這樓能蓋千樓你別太過份了!! |
a大妳還是專心回到停工被高院以及 最高兩院給定了這檔事唄!
老趙的千億賠償金光靠所謂的安全維護施工的損失計算肯定是算不出幾個子的! 快點用上你公務員的腦袋幫幫老趙 這戲 別太早下檔! |
引用:
五月停工令下來之後,沒兩天大底是繼續施工的 之後市府就有要求遠雄要負責維護工地安全並提出施工計畫核備 是遠雄自己堅持要自由進場決定那些部分是安全維護並且擺爛的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5691311515A3FB0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60C22E5C455FDAA 這些都是找得到新聞的,不過看不懂法院判決跟法條的金魚腦肯定是只能繼續混水摸魚裝死不認帳而已 :rolleyes: |
引用:
1.為維護安全跟防範危險,在應施作的範圍內,停工處分可停止執行。北市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底駁回確定。 這意思就是,原本的裁定是指,為了建物安全,你得讓我針對會造成安全疑慮的部份施工。 所以,市府全面停工敗訴應該。 2.至於全面撤銷停工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9月判決,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部分,與比例原則有違,這部分遠雄巨蛋請求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但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這意思是,北市府認為,就是未按圖施工成立。所以不得全面撒銷。 2-1.有沒有未按圖施工還是一件可上訴的事。 2-2.大巨蛋自救會就說明了,原102年圖說已核決。是府方自行認定違法。我已經從高中畢業取得畢業證書,進入大學就讀了一年,結果,大學單方面說,我的高中文憑不合法?那是我高中時是教育部爛發文憑。還是大學自行認定不合法? 2-3.市府已經決定要自行核處,這也是確定的事,那現在所有的問題都是府方要自行承擔,而非遠雄,所有在停工之後的費用當然是算在市府頭上。 2-4.大巨蛋如今走都審程序,說明,將來的施工不會按照102年圖說,而是按照新的合法圖說施工。為了先能夠繼續就讀大學,只好先去考高中同等學歷考試應急。等高中文憑的官司完成,再來決定要用那一個文憑入學,重點就在保留入學資格。 2-5.按建築法,建物所有權人是遠雄,非市府,所以建物應何需要變更,或應如何興建,是以遠雄合法有效的圖說為準,妨礙自由,應當釋憲。 2-6.就算都審環評要再砍再改,或是市府是業主,仍應遵守建物施工者的專業設計,而非遵守業主自已在立約後隨意更改的建物要求。除非,建物沒有提供立約時明定之契約約定相關建物。講白一點,就是我去麥當勞買一號餐,加點大薯,大可樂。結果什麼都給了,就是沒給大麥克。這當然違約。但是總不會什麼都給你,你還要求麥當勞要按你的意思享調,大薯、大麥克、並按你的要求增加大可樂的量。有本事你來開麥當勞啊。問題就在市府就不是業主。而建物新增的設施其費用當然是市府要付錢啊,你的大可樂的量跟本就是兩杯大可樂的量,而你要求的大薯的量也等於兩個大著的量,你要求大麥克的肉片是八片,等等…你當然得多付錢,。 3.至於原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因這部分不在停工處分的規制效力範圍內,已構成訴外裁判的違法,因此廢棄原判決,並改判遠雄敗訴定讞 這意思是,原本第1點的裁定是準許,現在不準許。這點是要府方來承擔結果,因為是府方不讓安全相關的部份執行。雖然是遠雄提的上訴,但是結果得府方承擔。 這就是損害賠償的來源,這點市府先認列預算吧。而這些停工八年所追加的費用,就看遠雄的律師怎麼告吧?我覺得這票律師還不太行啊。 金魚腦?這是說誰呢? |
果然馬上就有看不懂判決的金魚腦出現了 :laugh: :laugh: :laugh:
還可以自己腦補"停工八年"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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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魚腦呀 在「停止執行停工處分」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7月裁定,大巨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問題,將威脅周遭與民眾安全,為維護安全跟防範危險,在應施作的範圍內,停工處分可停止執行。北市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底駁回確定。 這段有沒有看懂 停工範圍不包含建物安全維護部份,那時北市府看來有管那63條嗎 ? 颱風要來,北市府受與論施壓,就搬出63條通通是遠雄的責任 然後高等法院七月認同因維護安全應該復工的部份,北市府可是抗告到底 那時的北市府有管63條嗎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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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左右而言它又荒謬論述、毫無常識又野人現曝、可把全家若死絕的賠償金當樂賺海撈還不肯下台、智商感人金魚腦又可能有老人痴呆的難得老手咧 以你的智商,事情只有能力看一件,而無力看衍生一套的後續 光這個建物安全不屬停工範圍的部份 北市府在停工之初可是啥都要抗告,哪管啥63條,例如: --------------- 在「停止執行停工處分」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7月裁定,大巨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問題,將威脅周遭與民眾安全,為維護安全跟防範危險,在應施作的範圍內,停工處分可停止執行。北市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底駁回確定。 --------------- 北市府這個處置邏輯,之於63條和最高院的判決有無問題 你這個金魚腦好好想想,順便活絡你腦子,避免老人痴呆 看我對你多好 顧左右而言它又荒謬論述、毫無常識又野人現曝、可把全家若死絕的賠償金當樂賺海撈還不肯下台、智商感人金魚腦又可能有老人痴呆的難得老手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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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市府就提出了"會中並明訂承造人、監造人若認有其他影響安全之施工項目,可於下週一會議提出繼續討論。" :rolleyes: 這不就是市府有照建築法63條留下可以進行安全維護的討論機制嗎?自稱公務員的金魚腦啊 你可以繼續假裝看不到啊 :laugh: 原本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有問題市府當然可以提出抗告 實際上市府上訴而最高院也同意市府的看法"二審最高行政法院30日做出逆轉判決,認為一審撤銷部分為「訴外裁判」,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台北市府勝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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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待過建築課嗎? 講你外行你又生氣 換個角度說 遠雄到今天為止有提出因63條無法施作衍生之損失侵害賠償嗎? 沒有對不對! 那你幫老趙提出好了 ! 你不是會幫廠商寫! 從頭到尾就是胡說八道,到今天最高行政法院都定讞了 還能夠振振有詞地在這裡逞威風 我都好奇這幾個網友到底是不是同一人! 怎都不臉紅的 千億! 千億寫出來啊 我相信老趙 要的 ==== 這裡臥虎藏龍的高人很多,你最近這一年半來這帳號只在這主題上發言! 養這帳號專供這主題是吧! 不過我喜歡你這樣! 無能的人站哪邊哪邊倒楣! 老趙的策略一開始真的被所謂的市長定期改選與你這種千億賠償金的美夢蒙蔽了 真以為不按圖施工可以橫行建築主管機關? 可能你待的單位是這種好單位! 愛護人民! 大多人遇到的都是要互相尊重的政府機關,建商耍屌,主管機關只會噹你 不要不要的! 老趙啊! a大是掰不出千億了,看清人心險惡啊! 你被利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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