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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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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蟾蜍不知在爽什麼
目前停審就一切凍結了 沒知識也查一下... 還一審就可以抓去關 連老共都知道還要搞四級二審制 滿腦子比共產黨獨裁的思想還說要捍衛台灣民主 不要笑死人了.. :laugh: :laugh: :laugh: |
笑死
地方法院認證的貪汙犯~至今還是可以到處趴趴走 肉粽人士 這一回怎不說.司法不公平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因抵觸憲法所以停審,那表示司法又獨立又正義政治不追殺了 :D
高是運氣好碰到這種法官幫忙爭取權益,醬講司法也沒那麼黑暗不堪 法條是死的,審判本來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只是看要如何解釋法條 不過對高案而言還是走在法律邊緣 不是高懂鑽法律漏洞就是法條針對這部分定義還是太寬鬆 高是首位差額型詐領助理費,不修法以後大家都來玩這種詐領就好 :laugh: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738731 |
一審判決書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31/2787943.htm 新聞稿比較短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2-c6ee2-1.html 從頭到尾都沒提當初一直在吵的公積金; 立委助理加班費本來就是由立委認定, 追究那些帳目登載錯誤問題,看起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幾百塊錢登載錯誤,也能當成貪汙,也難怪高院根本不想審理,水準太低。 也可能一審這樣搞是有人指示,但看起來高院叫不動。 |
引用:
這樣子死刑犯一審審完就先執行死刑嗎? |
以前因為曾正仁等多名重大案件被告逃亡海外的影響,所以法務部曾研擬過,引進一審判決有罪即裁定羈押的制度,俾使有罪判決的被告難以透過上訴的機會逃亡海外。
不過後來因為這樣的作法影響太大,最後並沒有正式把法案送出,所以我國至今為止,並沒有一審有罪即羈押的制度。 |
引用:
不能入監(關), 但是可以羈押. :flash: :unbelief: 台灣高等法院: 羈押 (二) 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
引用:
我的理解,當然還要專業的來解釋 [羈押]是要審判[中]檢方申請 法院裁定才能押 但目前已經[停止審判]所以不算審判[中] 再加上高從起訴到一審都沒被[羈押] 所以關不到她... 另外我的發言只針對高的案子而已,並不是通案.. |
羈押不是僅能由檢察官聲請,法官也可主動為之。
我們習慣檢察官聲請的原因,是因為羈押通常是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發動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准後羈押。 但事實上,當案件起訴後,繫屬於法院時,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羈押。 偵查中羈押,起訴送審後,法官會依職權裁定是否羈押,這裡的裁定就是法官主動裁定,檢察官起訴送審時,並沒有附帶聲請羈押,而是法官本就得以職權裁定是否要羈押。 偵查中沒有羈押,到審判中,法官得否羈押? 答案是可以,但是實務上這種案例非常罕見,通常要出現非常白目的被告才會發生。 以下是有上新聞的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29413 |
太麻煩了 只要一經檢舉 就馬上羈押 不需要那麼麻煩 無限抗告 無限駁回 耍猴戲
另外建一個大民主大自由大羈押大看守所 通通都在裡面大團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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