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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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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法律上誣告是指原告以「扭曲捏造、無中生有的事實」虛偽假裝別人犯罪而提告,想要透過不存在的事實讓「被誣告的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 呵呵~~修改過的論文是捏造的嗎? 是無中生有的嗎?? |
博士論文草稿都能拿出來當博士學位的證據了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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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修改的原因才是重點吧 被告被法院認定修改論文內容的原因, 在於規避抄襲, 也就是被告也認知到論文有抄襲所以調整 ,卻提吿他人, 法官會不會這樣想而裁定 誣告成立! 想要透過不存在的事實讓「被誣告的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 |
引用:
高不調整論文內容, 可以主張他不知道有抄襲, 即便提告他人, 也是基於此 這樣誣告罪就很難成立。 |
只找到泣新聞有高院完整說明理由,但一審宣判年份搞錯
連2023是去年還是前年都錯,負評 :mad: 回主題,照這樣看高虹安應該會沒事,只不過在釋憲結果出來前她還是停職 高虹安涉貪停審 內政部:一審判決效力還在仍須停職 高虹安涉貪案停止審判!高院認「有違憲爭議」聲請釋憲 https://tw.news.yahoo.com/%E5%BF%AB...-062600951.html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2020年擔任立委期間,和4名助理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高達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去(2023年)7月26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不過,承審法官認為案件違反憲法法律上明確性原則,有侵犯保障公務員的疑慮,恐會影響後續判決結果。高等法院依《憲法訴訟法》第 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2日)裁定停止審理。 高等法院說明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 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 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 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
引用:
感覺要安全下庄了 沒意外連選連任 那個堅持自己無罪的助理也賭對了 認罪的那幾個虧了 |
台灣應該要導入法官亂判審核機制
只要事後確定是檢察官或法院亂判就必須究責 只看黨意,隨便亂判的這群人 都應該都該負起亂搞的責任 |
癱瘓憲法法庭搞到高?
高院聲請"立院組織法"釋憲 高虹安案停止審判! 維持一審判決 目前不能上訴 看起來(高)只好乖乖入獄服刑 :laugh: :laugh: :laugh: 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還是可以繼續講 : "二審一定會還我清白....只是二審遙遙無期...."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早就有相關規定了。 問題是,所謂的依據黨意,是根據什麼證據??? 如果沒辦法證明有所謂的「依據黨意」的事實,那又如何判斷法官是否違法亂判??? 台灣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很多人老是愛胡亂揣測,只要判決不合己意,就是法官亂判、瀆職,啥死人骨頭的罪名都可以加得上去,但如果實際去檢驗案件,常常都是當事人自己的誤解與偏見。 |
其實一審就可以先抓去關了
何須等二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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