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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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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突然想到幾年前處理過的商業秘密事件, 當時工程師也是喊冤,他前公司那份SOP就是他當年寫的,他就是原作者, 現在他帶了一份手稿來新公司有什麽不對? ;) :laugh: :stupefy: |
引用:
你以為這樣他們就會覺得被打臉了? 他們就會感到羞恥? |
認定高虹安抄襲的人,
從來也不敢説高虹安是該篇論文的作者, 一直都是避重就輕的指控高虹安抄襲了資策會論文。 更荒謬的是, 資策會對於高虹安抄襲的指控,明明法院都不受理了。 而那些要故入人罪的人還可以睜眼説瞎話自己當起了仲裁!!! |
引用:
當然不行 就像IC設計公司的工程師 也不能把自己寫的code帶到下間公司使用一樣 起碼要改一下 讓原公司認不出來才行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這就看那位工程師有沒有簽保密協定,跟那份文件是不是在以機密文件保管 如果是到處都能搜到,還屬於營業秘密嗎? 不過這跟學術抄襲有啥關係?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那位就是天兵到在離職前在原公司系統留下了一堆證據... 包括命令原下屬當共犯... :o |
引用:
抄襲自己以前的著作就沒有問題? 有沒有發現這個邏輯好像在哪出現過? ;) :laugh: |
資策會發言人曹元良表示,聲明是做司法認定後的說明,如果是使用在學術文章,沒有授權的問題,
資策會曾經對此做過說明... 但是要故入人罪的人不理這些, 還要拿什麼商業行為的情形出來做比喻.......真的是為了指控無所不用其極呀!!! |
引用:
那要看你定義這是不是抄襲了 我是覺得如果僅有畢業論文(也只有這一本,是要能畢業幾次)跟曾經投稿的內容有部分一致不算抄襲(包括表格或段落) 因為這是目前畢業的相關規定,就是要投搞 不過假掰的正義使者定會捉這一直咬 這跟邏輯沒啥關係,跟道德倫理社會風俗比較有關,風俗也是會變的,以前女生外遇是要浸豬籠的,現在有嗎? |
不會是 Hermit Crab說了算吧
但法院審理裁判你又不認! 你不會覺得你只接受你自己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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