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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9259)

無此用戶 2024-07-26 03:47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所犯罪名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七年四月,並不算重判。

有些人真的完全是靠感覺的,法條都不看一下、查一下的。

一樣意思的梗圖回答你~

cjan. 2024-07-26 03:53 PM

沒痛哭流涕認罪,不可教化七十年還差不多。

銀鐵人 2024-07-26 03:56 PM

難怪台灣是詐騙天堂,還有人維護貪污犯,真是讓人感概

YorkHapy 2024-07-26 03:56 PM

現在判就是想蓋掉陳其邁治水有多無能

拿超多預算不知淹去哪裡

istanbul 2024-07-26 03:56 PM

引用:
作者Skymaker
很想尊重判決,
但立委搞11萬元,辦公室助理分別搞5642元,466元,506元通通抓去關。
這個看起來是個大快人心的重大案子嗎??
連個聽從會計follow制度的助理也被判個兩年,簡直是上班族悲歌。

高有錯該檢討沒錯,但這判決的針對性也是不言而喻。真的是惹到大尾的麻煩事扯不完。
(以同樣標準審視所有立委大家覺得立法院還能剩幾個?)

高的問題在於沒有把要助理上繳的錢拿來做辦公室公積金運用的制度管理好,
直接套前人做法留下太多漏洞。
叫人把收進來的錢再拿出去,無論做何用途一定會有人不開心。在這種狀況下帳款項目不明的必定會落人口實。
(勞資關係差其實才是高的最大問題XD)

此案之後我覺得立委辦公室是不是要跟公司行號一樣遵守會計原則,
避免立委與助理之間因記帳作帳的問題搞成『貪污』案了。

清廉新政治很好,但若是針對性太強(政敵?)。
以後台灣政壇恐怕會更加分裂,各黨...



高虹安不認罪:回捐制度是黃惠玟沿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作法

我是覺得要用這個辦,那其他隻的因為顏色對了就不用查?
還是大部分立委都這樣,有要對付再來查,老實說高第一次當立委,應該也不可能自己發明這種方法,問辦公室有經驗幕僚參考去作...結果換來7年,真是夠慘的

像之前想用貪汙辦一堆教授用計畫錢買實驗室的耗材日用品
真的要辦也是貪汙,只是一旦辦下去會影響幾乎全國的教授,後來就統一除罪化了。
立委一個月薪水幾十萬,最好會有人為了幾千幾百要去貪這個
政治真的是黑暗噁爛的東西。口憐。

金聖怨嘆 2024-07-26 03:57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所犯罪名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七年四月,並不算重判。

有些人真的完全是靠感覺的,法條都不看一下、查一下的。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真的只能用這條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公積金不當使用真有這麼嚴重嗎,那你告訴我鄭太子收500萬,依比例原則要判幾年?!







還一堆自以為是的傢伙在助攻,真噁... :stupefy: :stupefy:

YorkHapy 2024-07-26 04:00 PM


惡蟲 2024-07-26 04:06 PM

引用:
作者金聖怨嘆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真的只能用這條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公積金不當使用真有這麼嚴重嗎,那你告訴我鄭太子收500萬,依比例原則要判幾年?!


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還有,北院新聞稿是說第2款,你卻貼第1款。
可以先去弄清楚條文再來?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kndd 2024-07-26 04:08 PM

引用:
作者istanbul
高虹安不認罪:回捐制度是黃惠玟沿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作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909)

我是覺得要用這個辦,那其他隻的因為顏色對了就不用查?
還是大部分立委都這樣,有要對付再來查,老實說高第一次當立委,應該也不可能自己發明這種方法,問辦公室有經驗幕僚參考去作...結果換來7年,真是夠慘的

像之前想用貪汙辦一堆教授用計畫錢買實驗室的耗材日用品
真的要辦也是貪汙,只是一旦辦下去會影響幾乎全國的教授,後來就統一除罪化了。
立委一個月薪水幾十萬,最好會有人為了幾千幾百要去貪這個
政治真的是黑暗噁爛的東西。口憐。


要不要幫高解釋一下月薪10幾萬還要用這些用助理回捐的薪水來支付
洗頭髮、雙眼皮貼、衛生棉、餐飲費、台大醫藥費?

金聖怨嘆 2024-07-26 04:12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還有,北院新聞稿是說第2款,你卻貼第1款。
可以先去弄清楚條文再來?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跟公積金有何關係,另比例原則是通則,當然適用...


我不想幫高解釋,她也不是好人,但感覺法官心證的成分太高,法院真不是公正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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