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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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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樣意思的梗圖回答你~ ![]() |
沒痛哭流涕認罪,不可教化七十年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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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台灣是詐騙天堂,還有人維護貪污犯,真是讓人感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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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判就是想蓋掉陳其邁治水有多無能
拿超多預算不知淹去哪裡 |
引用:
高虹安不認罪:回捐制度是黃惠玟沿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作法 我是覺得要用這個辦,那其他隻的因為顏色對了就不用查? 還是大部分立委都這樣,有要對付再來查,老實說高第一次當立委,應該也不可能自己發明這種方法,問辦公室有經驗幕僚參考去作...結果換來7年,真是夠慘的 像之前想用貪汙辦一堆教授用計畫錢買實驗室的耗材日用品 真的要辦也是貪汙,只是一旦辦下去會影響幾乎全國的教授,後來就統一除罪化了。 立委一個月薪水幾十萬,最好會有人為了幾千幾百要去貪這個 政治真的是黑暗噁爛的東西。口憐。 |
引用: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真的只能用這條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公積金不當使用真有這麼嚴重嗎,那你告訴我鄭太子收500萬,依比例原則要判幾年?! 還一堆自以為是的傢伙在助攻,真噁... :stupefy: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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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還有,北院新聞稿是說第2款,你卻貼第1款。 可以先去弄清楚條文再來?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
引用:
要不要幫高解釋一下月薪10幾萬還要用這些用助理回捐的薪水來支付 洗頭髮、雙眼皮貼、衛生棉、餐飲費、台大醫藥費? |
引用: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跟公積金有何關係,另比例原則是通則,當然適用... 我不想幫高解釋,她也不是好人,但感覺法官心證的成分太高,法院真不是公正的地方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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