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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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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並沒有答非所問,不是嗎? 你再去看他第一篇的回復,他的問題,不就是誤以為逾告訴期,法院不能認定高違反著作權? 那不就是把訴訟要件誤以為是構成要件了!? 逾告訴期,只是單純不能判高違反著作權法有罪而已,並不會改變高有抄襲資策會論文的事實。 所以在誣告案中,法院調查後認定高有抄襲,有什麼問題? |
引用:
球員不要出來主張自己是否正確。謝謝. 你連我這麼基本的訴求都可以看不懂了.. 所以我真的很懷疑你能看懂別人的描述呀... |
引用:
你什麼時候升格當裁判了? 當你發文的那一刻起,你與我之間都只是論壇上的一個帳號,有什麼不同?什麼球員裁判的,你憑什麼認為可以要求別人的發文內容?沒有人給你這樣的權力。 |
引用:
所以主打沒有一個網友可以給你答案的理由 你的訴求沒有網友都能當裁判給你答案就是 那你問啥? 我把惡蟲的說法換個比喻 某個人犯了事 逃到國外20年 過了追訴期沒事了 大搖大擺回國吃火鍋 另外一個人在公眾場合說他當年犯了什麼事 被這個人給告了 公然侮辱 這個人就反控 誣告 20年前並沒有法院審理判決, 在法律上當年的事, 他是無罪確定 公然侮辱會成立嗎? 誣告會失敗嗎? |
引用:
我也不是裁判呀, 所以你之後對我的發的文做的解釋回應我一律無視不評論.不是嗎? 自那篇後,我唯一想知道的就是,是我看不懂他的文字描述還是你看不懂他的文字描述, 我也沒下斷言説你沒有曲解他的意思,不是嗎? 就你自己著急在跟我做解釋,但那又不是我在問的問題。 |
引用:
我想我已經回答了他的問題。 |
引用:
不對哦,甲打傷乙,只是乙的主張,不見得是事實。 乙提出告訴,要有人證、物證,經過判決,才能認定事實。 資策會自訴一案, 如你前文所言,一要看雙方約定契約(物證)。 二是資策會還要證明期刊論文的內容的確和高的工作內容有相關性, 才能得以依約定主張著作所有權。 這可能要傳喚高的長官、同事(人證),並查閱工作上的文件(物證)才有辦法判定。 這些人證、物證材料, 在誣告一案的原告有可能如資策會一樣有能力舉證出來嗎? 那法官是依什麼判決著作權是不屬於高的? 再來我國設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審理誣告案的法官有管轄權來審理著作權? |
引用:
你弄錯訴訟標的了。 資策會告的是高的博士論文,抄襲了之前高為資策會所作的論文。 這裡有二篇論文,高的博士論文,及資策會的論文。 就資策會擁有論文著作權的部分,依相關新聞來看,高並未主張反對,顯然的,資策會擁有該論文著作權,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有爭議的是,高的博士論文,引用了資策會論文內容,是否構成抄襲。 資策會提告的是這部分! 而因為法院認為逾越告訴期限,而作出不受理判決。 而誣告案的部分,告訴人這裡就論文部分只需要證明,高的論文與資策會論文有重複,那麼當初他所說的抄襲,就並非無得放矢。 這並不難,畢竟現在有不少程式可以去進行比對,把兩篇論文放進去比對看相似度及內容有無重複,大致可以判斷。 接下來就是證明高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資策會論文,仍然去提告,那麼高就可能成立誣告罪。 而高當初去提告時拿出修改版論文,正好證明高對論文有抄襲乙事有明知,且提出不實證據去提告,才會造成誣告罪成立。 |
引用:
拍拍手,你把案件要素説清楚了。 |
引用:
他們是要別人說清楚嗎? 真當他們心裡不清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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