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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神 2016-05-02 06:36 PM

引用:
作者Toluba
可能根據小小公務員以往的經驗... :D :D :D
有給就蓋,沒給就刁

不可質疑我們的公務員
公務員很辛苦的
辛辛苦苦簽出大巨蛋的合約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unbelief: :flash: :laugh: :D :yeah:

n_akemi 2016-05-02 08:50 P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得先問是那個業主不同意變更設?既然業主是可以換的,那監、營造的人也是可以換的。所以當然還是依合約為準。
不、不...業主不會變換,業主一直都是臺北市政府...
雖然市政府的頭兒會換人,但簽約的算市政府,市長只是代表人,前任有簽核的契約,後任照理說要概括承受才對...

而建商不能換,建商承攬卻不能依約完成,則表示要重新招標與簽約。
監造也不能換,因為建照是跟著簽認建築師,要換建築師我記得要重新請照。 (不太確定...)

對於業主來說,只要 現況 合約 一樣,最後也能拿到使用執照,管你媽媽嫁給誰。
對於主管機關來說,只要 現況 建照 一樣,建築物沒有安全疑慮,建商跟業主的合約不是責任範圍...

所以照理說本來就該以合約圖說為準,而且合約圖說應該要與建照圖說一致。
那現在 建照 上的圖說到底跟 合約 上的有沒有一樣?
如果一樣,則 現況 都不同即表示建商未按圖施工且片面變更設計。

如果不一樣...則還要看跟哪個不一樣?
要是 現況 合約 不同,但是與 建照 相同,則依法可以蓋完,但驗收會不會過就是另一回事...
要是 現況 建照 不同,但是與 合約 相同,則依法要申請變更設計,至於何時會核准下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要是三個都不一樣...那就要問建商跟營造了,我哪裡會知道這些傢伙在搞什麼鬼?

n_akemi 2016-05-02 08:55 PM

引用:
作者邪神
你的說法跟我的說法差在哪
我只是在強調錢不是花在修改與補強結構上,如果建商沒有偷跑這麼多,照理說壓根不是問題...

blair 2016-05-02 09:00 PM

拜託一下,
如果北市府自己沒有問題,
麻煩給大雄一刀斃命!快!
不要再討論什麼鬼了
柯P的個性根本沒辦法忍受北市府這樣拖拖拉拉的辦事吧喂

沒問題 2016-05-03 12:44 AM

引用:
作者n_akemi
不、不...業主不會變換,業主一直都是臺北市政府...
雖然市政府的頭兒會換人,但簽約的算市政府,市長只是代表人,前任有簽核的契約,後任照理說要概括承受才對...

而建商不能換,建商承攬卻不能依約完成,則表示要重新招標與簽約。
監造也不能換,因為建照是跟著簽認建築師,要換建築師我記得要重新請照。 (不太確定...)

對於業主來說,只要 現況 跟 合約 一樣,最後也能拿到使用執照,管你媽媽嫁給誰。
對於主管機關來說,只要 現況 跟 建照 一樣,建築物沒有安全疑慮,建商跟業主的合約不是責任範圍...

所以照理說本來就該以合約圖說為準,而且合約圖說應該要與建照圖說一致。
那現在 建照 上的圖說到底跟 合約 上的有沒有一樣?
如果一樣,則 現況 與 兩者 都不同即表示建商未按圖施工且片面變更設計。

如果不一樣...則還要看跟哪個不一樣?
要是 現況 與 合約 不同,但是與 建照 相同...


我只是在強調,一個合約的效力一但成立,就是有效,你買車二年免費檢修保固。
不因為車主換人,這個保固的合約就消失,也不表示就算車商倒了跑了換人接手,保固合約在法律上就不必履行。

而市府留中不發就很奇怪。

n_akemi 2016-05-03 02:14 A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只是在強調,一個合約的效力一但成立,就是有效,你買車二年免費檢修保固。
譬如欲買輛二手賓利,但車商卻給您拼裝還魂車...
您可以不取貨、不付款;如果已經付款可以退貨並向車商索回預付款,不是嗎?

還是說車商隨便找輛報廢車消費者也要照單全收?

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因為車主換人,這個保固的合約就消失,也不表示就算車商倒了跑了換人接手,保固合約在法律上就不必履行。
按照這個邏輯,建商蓋黑心屋完工後解散一案公司,受害住戶應可獲得賠償...但現實情況卻為何求償無門?

================

契約對於兩造雙方都有約束力...不過約束力其實很有限。
而且一旦產生糾紛,還要看是誰先違反契約內容。

不過這也只是侷限於雙方有合約的部分...
而這一大串跟建築物違法興建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因此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很顯然就是承商違反合約內容...
因為違反建築法造成不能如期完工或使照不核發,我相信一般合約中也有載明是承商要負責賠償。 (本案例很有可能免賠)

但...不知道強調合約效力跟業主於建商先違反合約之後,在協調時想變更合約有啥關係?
當初不要違反,或現在不要辦變更,不就啥事都沒了?

事實上,以正常情況來說(合約圖說與建照圖說一致),不改合約就不能改設計...
(合約圖說屬於整份合約的一部分,變更合約圖說等同於修改合約)
這樣您還是主張業主不能重新調整合約嗎?不然就大家都不要改啊... :unbelief:

沒問題 2016-05-03 03:00 AM

引用:
作者n_akemi
譬如欲買輛二手賓利,但車商卻給您拼裝還魂車...
您可以不取貨、不付款;如果已經付款可以退貨並向車商索回預付款,不是嗎?

還是說車商隨便找輛報廢車消費者也要照單全收?

按照這個邏輯,建商蓋黑心屋完工後解散一案公司,受害住戶應可獲得賠償...但現實情況卻為何求償無門?

================

契約對於兩造雙方都有約束力...不過約束力其實很有限。
而且一旦產生糾紛,還要看是誰先違反契約內容。

不過這也只是侷限於雙方有合約的部分...
而這一大串跟建築物違法興建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因此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很顯然就是承商違反合約內容...
因為違反建築法造成不能如期完工或使照不核發,我相信一般合約中也有載明是承商要負責賠償。 (本案例很有可能免賠)

但...不知道強調合約效力跟業主於建商先違反合約之後,在協調時想變更合約有啥關係?
當初不要違反,或現在不要...


我的意思是說,有可能變更是為了更好的結果,也有可能變更是為彌補原來的不足。這只是看你怎麼看。
所以你是希望大爛蛋,還是還是業主整你你就束手無策?
你要公平,你先要正義。

照這個邏輯,你覺得如果你請一個幫傭,那雇主只要立約花錢,就可以予取予求?這樣也不對呀。那謎片裡的情節每天都可以發生。我買你的時間總可以把,在這段時間之內你就是屬於我的。

所以絕對不是某人的跳針,就可以全面否定很多的假設。或是用單方的事實就要承認全部的事。而且事實跟本就不等於真實。很多人都搞錯問題的焦點,就被人牽著走。

不管我對我錯,還是大雄這案的結果會怎樣。我反對的跟本就是某人的跳針。

而且還有對於「主張」這一點,也還是有人沒搞清楚邏輯上的問題在那裡。
有一個重點要記得,就是你的事實不一定是事實,而別人的事實也不一定就不是事實。
還有一點,法律就是一種契約。千萬不要讓人偷渡還讓人跳針。

ndk27238 2016-05-03 03:35 AM

上面不要再戰了,看一下這個影片所說的結果吧。雖然我也不喜歡這個節目,但為了這個討論我看了好多討論及影片,覺得這影片已說明巨蛋為何停建大概情況,請看到24分鐘即可。

[YOUTUBE]WE9NXiFiUbY[/YOUTUBE]

麵疙瘩 2016-05-03 11:17 AM

引用:
作者jornada
都已經仲裁打官司了,大雄有這麼傻嗎,再透入成本。打贏,有人付錢,打輸就少陪。
乾脆說當初叫停工,只停非大底部份不就好了。
現在看起來,不好處理了。


工安問題沒有人管你要投入多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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