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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是墜樓沒錯,但是死後墜樓的可能性是99%
因為醫院的報告,賴小弟是速死,什麼原因造成速死 脖子有被勒過流血的痕跡,手部有黑青,嘴巴裡面有流血 右手生前留下四個針孔 總不可能自己打氯化鉀速死之後,死人自己跑去跳樓 |
刑事訴訟法》第 二 編 第一審》第 一 章 公訴》第 一 節 偵查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0010001&bp=24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十二 章 證據》第 一 節 通則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0010001&bp=15 |
水越來越深了 牽涉到某個黑道集團 :fear: :fear: :f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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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說有人會不高興喔! |
引用:
沒辦法面對事實是他家的事,幹警察的就有同事收錢收到他不收會被排擠,只好自己離職。 律師、檢察官、法官都只是個職業。 人性就是人性 自己騙自己沒問題,就不要出來此地無銀了。 當大家第一天出社會? |
五億高中生要真相上街頭社團有很多人討論.
基本上該大樓是夏家的主場,房屋買賣幾乎都透過他們. 越看水越深啊~:nonono: |
台灣司法已經墮落到要靠賴生的靈體透過靈媒講出來!
還死不認錯 測謊一樣不測 最簡單破案方法 就是全部大樓監視器 大樓監視器 電梯監視器 樓梯間監視器詳細調查就能簡單破案 在求真相社團看到驚人內幕有黑X集團和前退休XX都在 這水超級深根本就是海溝 好吧 我開始了解 U大為何要用XXX 因為寫出名字這真的會出人命 那個求真相社團 還真的挖出不少驚人內幕 沒天理再搞自殺結案 2300萬人再看 還是有信心如高仁和刑警所說 兩個禮拜一定破案 將犯人繩之以法 |
監視器影片這種東西是可以改的,連警方監視器都可以被改掉了,你說呢?
如果你有被偷過車,剛好有開導航,導航機與監視器還有其他裝置的時間都校準時間,再根據導航機軌跡去調相關攝影機, 卻發現攝影機的內容,怎麼都看不到自己身影,重複調閱幾次都是這個結果。 你就會知道台灣這個社會發生什麼事都沒有什麼好奇怪的了 你說我知不知道誰幹的 我這個人,不太跟人來往,那段時間有誰會做這事,自然不難猜。 要過年前,還會有車手去超商領錢,一個大紙袋,然後路口的監視器會剛好壞掉又沒修。 去報案警方還不太想理你,想辦法打發你,呵呵。 這個新聞喔,如果只有一個同事偶爾怪怪的,沒人發現還說的過去。 如果一整個地方都怪怪的,出大事卻還全部的人都演的很正常。 你說這會是什麼? |
真可悲 到今天總統也不敢對高中生命案發表意見
台灣司法墮落要靠鄉民們當偵探 |
引用:
高中生登記結婚與死亡當天是他名義上爺爺的父親出殯日?? 這種日子唯一的繼承人沒出席跑去先結婚後跳樓?不夠怪? 然後爺爺死法也是脖子勒痕... 18歲高中男也有.... 然後檢方通通說查無實證 真的很厲害! https://redian.news/wxnews/419123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0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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