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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神 2016-05-01 09:46 PM

引用:
作者royfu
被勒令停工原因:主要構造未按圖施工,及造成板南線,松菸裂縫,大熊不服去申請行政訴訟或仲裁,但都已經一年了,為何還沒結果?判決出來就是輸的一方要負全責嘛!

沒那麼快吧
去年五月大雄提仲裁都搞到今年四月
行政訴訟在訴願之後,去年十月才提
律師建議 可提行政訴訟或保全證據

以現在的狀況我覺得沒有一方最後會負全責
那張合約對大雄太好了

royfu 2016-05-01 10:33 PM

工程未按圖施工,及造成板南線,松菸裂縫-〉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勒令停工-〉逾期違約-〉逕行解約,這是一般公共工程契約的流程,最基層的承辦人員都會,就這麼單純;市府到底困難在那裡,那個環節有爭議?逃生避難的原力節界,根本與此次停工原因無關!

沒問題 2016-05-01 10:34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您弄錯囉...

第一、片面變更設計是建商不是業主。
第二、片面變更合約是業主不是建商。
第三、當初遭勒令停工是因為大底樑柱有移位,這叫主要構造變更,依法應先申請才施工。

所以建商拚命說業主亂改審查安全機制,業主拚命說建商未按圖施作,這是兩碼子事。

再來,大底進度搶足後地上物不能繼續施工,是因為此時建照已經失效,要開工請另外申請變更,不然就改回去之後按圖施工。

所以一般情況沒有人會這樣得罪業主,尤其是你的業主就是主管機關的老闆。
當初不要偷改不就啥事都沒有了?

只能說是建商太有膽識,還是建商太蠢? :unbelief:


你錯囉…
片面變更合約已經有問題了。

今天合意的結果已經確定,所以片面變更合約就已經大錯特錯了…這還不是口頭約定而以。
之後再說什麼片面變更設計那就更有問題。

而建照已發,業主只是業主,今天特別的地方是,這個業主還是主管機關喔…

不管是要改回去或是申請變更都還是要復工的許可。
不能有人指控就得承認有罪。
不能有人單方主張,由其是更改契約就得承認任合的處份有效。除非…我不講…你們自已去找。

而業主堅持停工,是不實的指控造成的結果。
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指控變主張的事實還是未變。

官字兩張口,要什麼理由有什麼理由。

根據規定,遠雄巨蛋現在屬於停工狀態,需要經過都審、環評後,才能取得建照。然而在今天的都市審議大會中,遠雄委任律師認為遠雄早在 104 年 1 月 22 日就完成審查,但北市府又再以體制外的「安全小組」,提出無法依據的「七項基準」,推翻已審定的結果根本是設「私刑」。另外遠雄也在今年 4 月 27 日掛件辦理建造值造設計變更,然而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北市府卻過了七個月都無法核定。

所以跳針的還在跳針。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張飛打岳飛…

n_akemi 2016-05-01 10:53 P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根據規定...
根據規定,把現況改回與建照上圖說一樣就可以直接向承辦申請復工,不需要另外再申請建照。
申請變更,就是重頭來的意思,流程與結構審查、環境評估都要再來一次,如果法規有修正還要依新法為準,建商改回去不是比較省事?

royfu 2016-05-01 10:54 PM

遠雄也在今年 4 月 27 日掛件辦理建造值造設計變更,然而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北市府卻過了七個月都無法核定。-〉市府總有回函到底為何未核准?又為何先施做了才要辦變更?官字兩個口,業主要整廠商,會找不到法條嗎?

邪神 2016-05-01 10:59 PM

引用:
作者royfu
工程未按圖施工,及造成板南線,松菸裂縫-〉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勒令停工-〉逾期違約-〉逕行解約,這是一般公共工程契約的流程,最基層的承辦人員都會,就這麼單純;市府到底困難在那裡,那個環節有爭議?逃生避難的原力節界,根本與此次停工原因無關!

那個原力結界
ptt上面有人找出大雄自己的模擬也有
我前面有回過,你可以看一看

n_akemi 2016-05-01 11:01 PM

引用:
作者royfu
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
您可以試試隨便畫,或是結構與設計套不起來的圖說送看看,屆時會不會還是二個月就能核准。
因為有規定審核缺件或不符的要一次提出,所以大部份送照的都知道要搶時間,只要時效內東西補齊或一起抽換,通常都能準時核准出來。

問題是...東西到底補齊了沒有或是對不對得起來?如果沒有...被退件就重來。

另外,是去年四月還是今年四月送件?

沒問題 2016-05-01 11:04 PM

引用:
作者royfu
遠雄也在今年 4 月 27 日掛件辦理建造值造設計變更,然而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北市府卻過了七個月都無法核定。-〉市府總有回函到底為何未核准?又為何先施做了才要辦變更?


因為市府留中不發。不核定有沒有回函都不可能知道到決議或決定為何。

還有公安不等於工安…
工安也不等於公安…

n_akemi 2016-05-01 11:07 PM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因為市府留中不發。
已簽訂契約卻想片面變更,然後故意玩程序卡執照申請才是問題?
未經過業主同意就片面變更設計就不算問題?

在我看來都是大問題。
所以是建商先得罪業主,然後業主就玩陰的...

因此現在業主就是故意刁難,就是要拖時間惡搞建商,直到它願意犧牲利益改回去,就這麼簡單。
但是因為改回去建商賠慘了,所以當然是打死不願意...

那就放著爛繼續拖吧~~~

================

當然啦...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執行,他們家老闆不簽核,建商可以打行政訴訟...
看看幾年內能不能定案...

沒問題 2016-05-01 11:12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已簽訂契約卻想片面變更,然後故意玩程序卡執照申請才是問題?
未經過業主同意就片面變更設計就不算問題?

在我看來都是大問題。


不太對,不會說你錯…
不能因為你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指控變主張,就跟著你一直改設計,而合約已定,且,留中不發。那請問問題是誰的問題?

你指控的當下還不是業主,而你主張的當下已是立約的業主。

所以你能告訴我,為什麼這個業主要立一個不是約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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