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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停擺如今變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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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不可能過 就千萬不要改 而不是不要送件 2. 市府是主管機關 委外鑑定也是市府權責 你這種說法等於廢止主管機關審駁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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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可能過,就是柯P的問題。 而柯P有問題,那為什麼要送件。 引用:
市府的審駁權?市府什麼權利被廢止? 委外鑑定是市府的權責。 真正該廢止的是柯市長,不是主管機關的審駁權。 在這個案上我的看法就是市府跟本就沒有什麼權利,這跟本就不是市府的地方自治法規可以高過中央的法規。 而且該廢止的可能更應該是市議會。 市府是業主,他就是要按合約來走。 而且現在是柯P濫權。跟本就不是什麼審駁權的問題。 權力不是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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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欽的文章犯的錯誤前面已經打過不知道幾次了 首先.這篇文章就刻意忽略了前面貼過的停工令不光是只有建物與圖不符合,與圖不合也不是只有樓梯 :cool: 再來.這篇文章把允許免報備併使用執照一併變更的項目自行做了擴大解釋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65441&mp=100003 有關都發局104年5月19日實施的「申請使用執照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列載,「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僅限因樓梯通行方向或階數調整致樓板開口微調,不包含樓梯數量增減及位置變更。另「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亦僅限於各戶專有範圍內非可直接通達避難層之室內樓梯,與巨蛋係直接通達避難層之逃生直通樓梯不同;「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僅係本局依建築法職權頒行之簡化行政作業規定,巨蛋為性能設計案,按建築法第101條授權地方訂定「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尚無訂定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可排除建築技術規則性能設計規定可予准照或施工規定。 雖然終於跳脫光用嘴砲丟泥巴抹黑的行徑,但是一出來就是拿冷飯重炒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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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笑死人的業內意見 就算主管機關,審駁也要依法有據,上法院不怕被挑戰 不是掛個主管機關,就自以為可以無法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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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得標人做逾契約法規的要求,同樣是圖利未得標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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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市府與遠雄打口水戰 自救會:大家都得了巨蛋症候群! 大巨蛋工安議題北市府與遠雄爭議不斷,今(7)日大巨蛋協力廠商自救會跳出來批評,市府與遠雄打口水戰是浪費社會資源。自救會表示,大巨蛋停工已近1年2個月,自救會廠商損失已超過80億元,強調台灣已有成熟的建築法令規章,只要回歸基本建築技術規則邏輯及程序辨理,沒有不能解決的「大巨蛋症候群」! 大巨蛋協力廠商自救會會長、廣懋材料總經理許志霖表示,日前市長柯文哲表示防颱是實施者應負的責任,也就是說遠雄要負責,但以此邏輯往下推演,施工承包商難道也要負責?大巨蛋目前已停工1年2個月,自救會廠商損失已超過80億元,在無限期的停工條件下,哪家廠商可以無限期無底線的配合這些維護跟保養? 許志霖也痛批停工期間以來,他看到一群得了「巨蛋症候群」的行政官員、財團、政客與名嘴,因為大家講了一大堆,但都沒有真正解決問題,他奉勸相關巨蛋決策者不要再掩耳盜鈴了! 尤其市府與遠雄爭議的「按圖施工」,其重點根本不在樓梯有沒有消失,而是合不合程序!許志霖引述建改社建築師呂欽文的臉書PO文,依據相關法規不至於非要先辦變更不可,樓梯增減實質上是可以檢討。引述建改社IRENE WU臉書留言,提到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若多項驗證、審查後確保空間人員安全條件下,減少樓梯寬度並無不妥。 許志霖指出,所謂程序問題關鍵在於何者需要先辦變更?何者可以竣工一併申辦。既然市府認為遠雄違反程序,但需不需要「全面停工」來處分也值得大家討論,畢竟此例一開,日後每一個縣市政府都可仿傚此例,用於私設刑堂! 許志霖說,再拿台北市政府自辦的信義區三興段公共住宅為例,北市府於廠商得標後,戶數由500戶增加為700戶,樓高19層變更為21層,這代表著同一塊基地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規畫方式,戶數及樓層都可合法調整。也就是說其實只要回歸基本建築技術規則邏輯及程序辨理,沒有不能解決的大巨蛋,而市府提出的「消失的樓梯」根本就是假議題! 許志霖說,即使遠雄違背社會對企業責任的期待,但市府應用合於現行法規及具普遍性的處理方式來對應,不應濫用建管手段。尤其北市府身兼兩種身分,既是大巨蛋BOT甲方、又是建築主管機關,根本就是左手幫右手。且他也不理解北市府為何要引用未經內政部營建署認可的軟體來模擬,質疑該軟體有得到大多數學者專家的認同嗎? 許志霖呼籲市府與遠雄,想想工人流了一地的汗水,但最後換來大家一地的口水,這情何以堪。他強調,現在不是「申請復工或是局部復工」的問題,而是北市府和遠雄沒有人願意誠懇的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如何賠償底層施工廠商的損失及延伸的工期爭議這才是真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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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戶數及樓層都可合法調整" 遠雄合法調整了嗎? :think: 先不說這篇文章引用的又是呂文欽的文章,光是裡面另外講到的"築技術規則總則篇,若多項驗證、審查後確保空間人員安全條件下,減少樓梯寬度並無不妥。" 遠雄驗證、審查了嗎?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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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本就沒有看人家標的紅字嘛… 許志霖指出,所謂程序問題關鍵在於何者需要先辦變更?何者可以竣工一併申辦。既然市府認為遠雄違反程序,但需不需要「全面停工」來處分也值得大家討論,畢竟此例一開,日後每一個縣市政府都可仿傚此例,用於私設刑堂! 許志霖說,再拿台北市政府自辦的信義區三興段公共住宅為例,北市府於廠商得標後,戶數由500戶增加為700戶,樓高19層變更為21層,這代表著同一塊基地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規畫方式,戶數及樓層都可合法調整。也就是說其實只要回歸基本建築技術規則邏輯及程序辨理,沒有不能解決的大巨蛋,而市府提出的「消失的樓梯」根本就是假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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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看我的回文嘛 :unbelief: #1783 首先.這篇文章就刻意忽略了前面貼過的停工令不光是只有建物與圖不符合,與圖不合也不是只有樓梯 #1787 "戶數及樓層都可合法調整" 遠雄合法調整了嗎? :think: 先不說這篇文章引用的又是呂文欽的文章,光是裡面另外講到的"築技術規則總則篇,若多項驗證、審查後確保空間人員安全條件下,減少樓梯寬度並無不妥。" 遠雄驗證、審查了嗎? :think: |
不小心看到呂欽文的另一篇文章。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621?ext=rel
「建築法第58條確有「勒令停工」的7款條件 北市府所憑據的,主要是第6款,簡言之即「與核准圖說不符」 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幾乎沒有一個工地,在施工過程中,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 因為「圖說不符」的定義太模糊,解釋空間太大,同法第70條有這麼一條「權宜 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不相符者,…..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換言之,施工中的工程如有與圖說不符之處是被允許的,是有修改的機會的 如是觀之,第58條第6款的適用時機是要非常小心;其適用時機判斷 的標準應該與其他勒令停工的條款同一層級,也就是要到第1至5款提到的「妨 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 衛生」者。 如果輕易動用第58條,那是對業者權益的重大威脅。 也就是因為第58條的適用時機太具爭議,筆者執業近30年還沒聽過那個工程因與核准圖 說不符而半路被勒令停工的;詢問幾位資深同業也都得到類似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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