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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停擺如今變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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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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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1601 1600是我的 :ye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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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相信“再兩個月就有結果”:flash: .............. 歹 戲 拖 棚 ...................... 20150310 擬拆大巨蛋?柯文哲:1個月後決定。 20150419 柯文哲:大巨蛋結案報告1個月後出爐。 20150613 大巨蛋案,柯:16日攤牌。 20151125 大巨蛋下一步?柯:1個月內決定 20151222 大巨蛋何時能解套?柯說,近2個月內就會有較清楚的方案。 20160105 大巨蛋案,柯:半個月內找趙藤雄攤牌。 20160511 大巨蛋案5月23日攤牌 柯文哲:至少會提出方向。 20160523 大巨蛋解約?柯文哲再給遠雄3個月改善。 20160614 柯:遠雄7/8前沒提公安改善 就解約 20160707 大巨蛋組契約終止小組 遠雄9/8前未改善才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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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建商可以違法繼續施工?摔死的或電死的也要等個十天半個月的?嗯...真是方便的法規。 我的認知是...有爭議時當下就必須全面停止,有異議的提申訴或招開聽證會... 如果確定停工有效,就沒什麼好說的;如果確定無效,則因停工遭到延誤的時間要算在主管機關頭上。 通常停工的處分會有一段緩衝期,多半是限期改善的通知,期間內完全沒有理睬才會被勒令停工。 但無論如何是...處份都要依規定先執行,求償要算事後的... 而且最有趣的是...文中「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應不是這樣解釋... 在我看來依法作出勒令停工不算是"限制"、也不算剝奪"權利或自由"... 根本就是胡亂引經據典,而且...我強烈懷疑建商有法務或公關常駐各大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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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指鹿為馬 工安非公安,完全是兩碼子不相關的事 工安講的是職業安全相關法令,現場要符合相關作業設施規則 和北市府主打的建築法的完全沒有關係…… 還搞他媽的聽證會…無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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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我自己當起造人也是可以愛怎樣改就怎樣改嗎 市府也沒法干涉?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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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雄才是偶像啊 不然大雄是在大聲什麼 當然是約簽的好 統合那個公務員的說法也是認為 市府應該一開始就察覺這個約 對大雄太有利了 所以不應該刁難大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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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當起造人當然可以。 因為你只要送審圖面變更,因為你自已有可能就是業主呀。 蓋好以後若一樣違規,還是使照拿不到或一樣要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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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 再給我一點時間, 任期快結束了 :l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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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是你,難道你要台北市政府幫你畫工程圖嗎? 你提供圖,政府核定後就可以興建 如果想變更設計,牽涉到主結構,須再一次申請 如果沒牽涉到主結構,依建築法第39條竣工後一次報驗即可 現在大雄跟市府爭執就是 "少了17座樓梯是否牽涉到變更了大巨蛋主結構" 老趙說:這是小事,完工後報驗 林明洲說:人命關天,行政處分停工 (老趙不肯改的原因我猜,柱子都做好,除非打掉,否則怎麼回復那原來的樓梯) 建築法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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