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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停擺如今變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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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停工是根據建築法第5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109&FLNO=58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遠雄沒有按照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就是第六項: 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主管機關是依法讓遠雄停工,跟合約糾紛是兩碼子事 而遠雄沒按核定的建照圖說施工,是遠雄的責任 什麼時候又變成是雙方的責任了?? |
引用:
http://udn.com/news/story/9126/1370...%AA%8D%E7%BD%AA 所以說你就信了好幾次不是嗎?前面也有人貼出來過了,同樣是你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單純的相信某一方不是嗎? :rolleyes: http://www.epochtimes.com/b5/8/7/23/n2201717.htm 多像啊 :laugh: 但是至少這名被害人還是看到偽造的文書才上當的,你? :laugh: |
引用:
合約有糾紛,監、承造人還是監、承造人啊,現在還是在等仲裁結果啊,但是啥時合約有糾紛監、承造人就可以自動換人了?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監、承造人其仍應負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之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 連仲裁的項目是啥都搞不清楚還能說出"要等仲裁就是等仲裁確定再來講誰要承擔安全的責任呀…那一條跟義務有關?" :laugh: 你要用嘴砲無視建築法跟市府已舉證到何時? :rolleyes: |
引用:
那還是不對喔… 今天的肇事者指控的是工安的問題喔,一碼是歸一碼的喔…現在還是要肇事者自已要為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負責喔…如果是這樣,大雄要求市府賠償很正常呀。 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不是你自已單方面的宣稱喔… 而你要拿這一條來主張,那問題是你現在主張的停工理由,不合你的合約喔…所以承擔責任的人還是現在的肇事者喔,不是肇因者。 而你現在要拿這一條來停工還是要先走仲裁喔…不是你單方面的宣稱喔… 不要再跳針了…也不用再拿任何法條來說事了。 遠雄也可以主張一切無誤,要仲裁喔… 所以你現在是不主張…又要單方面的宣稱了嗎?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所以你的事實是那一個事實? 你是主張還是你宣稱? 是宣稱又在不負責的自已指控自已的不實指控在指控的人正是自已? 還是主張又在不舉證的自指主張自已的不實指控在指控的人正是自已? |
引用:
這兩個字很重要, 也是現在雙方解讀的問題癥結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 看不懂的是市府為什麼要一邊說公安問題, 一邊又說要合意解約? 這兩件事情一定有一件會自打嘴巴, 不管是停建或復工. 公安問題就表示不應該合意解約! 合意解約不就表示沒有公安問題? |
引用:
"也不用再拿任何法條來說事了"這種法律的東西不說法條,難道要像你一樣用嘴砲就好? :laugh: :laugh: :laugh: 建築法裡可沒有要先做仲裁的條文,民事合約也不可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 "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這你的根據何在?你的嘴砲嗎? |
趙藤雄向法院聲請再開庭辯論,並於2015年12月10日於庭上對一審認定有罪的「八德、林口合宜宅弊案」與一審獲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等案件全盤翻供認罪,稱其有向公務員期約行賄2600萬元,並說:「我是真心認罪、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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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何在?意思是你有糾紛不用上法院做仲裁打官司的嗎?那就是你單方面片面的宣稱…不是你的主張囉? 那你單方面的宣稱是你家的事吧?你自已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嗎? 又在顧左右而言他了。 :rolleyes: 又再跳針了嗎? 一碼歸一碼喔…你要說其他的事實那可以再看你怎麼說。 你說工安有問題而停工,那現在爛尾的責任是肇事者的責任喔…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喔… 所以這個問題是合約問題…不是什麼責任或法律上的問題喔… |
引用: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不管依那一條,現在是肇事者自已要宣稱跟主張喔。當然是先要做仲裁。"嘴砲吧 :rolleyes: 連這都做不到通篇就只有"你單方面的宣稱是你家的事吧?你自已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嗎?"的自我描述:rolleyes: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工安是監、承造人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 要貼幾次你才會停止嘴砲來看一下呢?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可以查建築法施行細則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前面也提過了,逃生梯的數量減少,相應的樓地板面積就會增加,又回到58條第6項 發生災難時,樓梯是主要逃生管道,不會發生火警你還跑去搭電梯吧 減少逃生梯數量確實是公安問題 合意解約=/=公安問題 ,遠雄可以按照台北市政府的要求把工安做好 也可以不用解約呀~ 現在遠雄的態度就跟你們一樣呀 不就少個十幾座逃生梯有什麼了不起,還要搞的像天快塌了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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